《中共蓬溪县人民医院委员会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根据上级及医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医院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议事机构。议事原则是民主集中,科学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统一战线的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医院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医教科、人事科、护理部、团委、总务科及各基层党支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宣传统战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统战部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统一战线、民族宗教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医院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对医院统一战线、民族宗教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研究、部署和推进医院统战工作;
(三)指导各基层党支部、各科室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制度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促检查各基层党支部、各科室关于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如组长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
第七条 当实到会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2/3时,领导小组会议方能召开。
第八条 会议议题原则上由主责成员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会务材料提前报送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基本流程如下:
(一)主责成员单位围绕议题进行汇报,参会成员进行交流研讨,形成决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签发后印发。
第十条 本规则由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