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经销企业在院内的拜访活动和医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及《蓬溪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
(一)来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医药代表每年至少在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登记一次,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报纪检监察室存档。
(二)备案:医药代表应及时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105号)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学会建设和维护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备案。
(三)登记:医药代表在该备案平台备案后,应在我院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登记建档,进行备案管理。流程详见《蓬溪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流程》(附件1)。填写《蓬溪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见附件2),相关证件及备案所需材料包括: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和“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见附件3)等。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评价审核后报院纪检监察室归档管理,并向医药代表反馈备案有关信息。
二、活动预约
(一)预约申请: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活动原则上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院纪检监察室提出预约申请,并将“医药代表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的截图信息以及填写《蓬溪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4)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PXXRMYYLIZUOBING12@163.COM),并拨打预约电话(0825-5421138)进行预约登记。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不得进院开展有关产品的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二)接待要求:由院纪检监察室统一负责医药代表到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接待事务。对预约审核通过的医药代表按照“三定三有”原则(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预约审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仅对在医院完成备案登记且预约审批通过的医药代表规范开展接待工作。接待时间为每月第四周的星期四下午15:00-17:00;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周,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地点为门诊大楼423会议室。
三、活动审批
(一)纪检监察室对预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医药代表和相关职能科室按照要求开展活动。
(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院内拜访活动的开展和记录,填写蓬溪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见附件6),报纪检监察室存档。
四、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在医院进行备案登记的代表在院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拜访活动。
(二)严禁未进行申请和审批在院内举行任何内容的拜访活动。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名义输送利益。
(四)严禁在院内进行其他违规活动。
(五)严禁在医院门诊、病区(示范教室等除外)等诊疗场所进行院内拜访活动。
(六)严禁医药代表违规擅自进入医院重点部门、接触部门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
五、督查和处置
(一)接受患者、职工和社会监督。院纪检监察室设立举报邮箱:
(PXXRMYYLIZUOBING12@163.COM) 举报电话:0825-5421138
(二)院纪委、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工作,发现医药代表违反接待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记入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在企业诚信记录档案。
(三)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的,由院纪委负责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记入医德医风考评,并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挂钩;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约谈涉事人员所在企业负责人,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档案,对屡教不改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医药代表,医院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蓬溪县人民医院
2024年 4 月 30 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