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 [ 201 9 ] 6 号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 [ 201 9 ] 37 号 )要求,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赁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不断优化护理服务的具体 体现, 也是方便群众办事 、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作为本地区、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 一)简化审批材 朴。取消护士变更注册需原执业机构签 字盖章的环节 。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实现“三表合一”。
(二)缩短发证补证时间。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提升服务效能,缩短审批时限。推进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仅跑一次”,鼓励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证书直接发放给 申请人或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对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 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补发。
( 三 )积极广网上办理。各地要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等服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 等方 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做好政策转达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划转到当地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其他部门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规转达。
联系人:杨颖超 黄茜
联系电话: 028-86135925 8613648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第三条 我省全面施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进行注册和激活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 册相关事项。
第四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 、助 产专业课程学习 , 包括在教学 、综 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六条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 近期彩色免冠小 2 寸正面半身照片 1 张。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 , 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进行个人账户激活 , 并提交首次注册申请 。护士电子化注册平台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首页( h t t p://www.nhc.gov. en / ) 登陆, 护士个人账户激活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核申请信息并核验相关材料 。
(三)申请人向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纸质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所收材料与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 , 材料齐全 , 符合法定形 式的 , 予以受理 。
( 四 )县( 区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 ,准予注册并发放《 护士执业证书》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不予注册, 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八条 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 除具备上述材料外 , 还应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综合或教学医院参加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申请 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 二 )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二条 护士延续注册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 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医疗机构审核、县(区)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
笫十三条 护士延续注册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 0个工作日 。
第十四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申请 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笫十六条 护士变更注册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个人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审核、拟执业地县(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等环节 。
护士变更注册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变更到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军队审批时间不计入地方办理时限 。
第十八条 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有效证件号码 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打印相关信息 。
笫十九条 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可不需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注册;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由县(区)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将处罚结果录入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并办理注销注册;符合第(三)种情形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当地县(区)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满2 年的人员 ,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笫二十二条 申请重新注册,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年的, 还应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护士重新注册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办理,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 0个工作日。
笫二十四条 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可申请遗失补证,应向现执业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 )《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可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近期彩色免冠小2 寸正面半身照片1张。
第二十五条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遗失补证的办理时限为自受 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 巳在 2008 年延期考试前通过护士资格考试并注册的护士,需对《护士执业证书》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的,应向现执业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 )《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 改申请表》( 可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修改证明材料;
(三)《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 四 )近期彩色免冠小2 寸正面半身照片1 张。
第二十七条 信息修改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交至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进行修改,并在“遗失证书补发“ 打印证书并盖章。
第二十八条 信息修 改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信息修改等业务工作。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落实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起草,协调系统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统计数据上报等具体 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并对本机构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 对和确认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 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执业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 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妥善保管 。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 二 )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 ,并给予警告; 已经注册的,应 当撤销注册。
笫三十三条 《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 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
第三十四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后达到注册条件的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 区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 5 年, 自 2020年 2 月 1起施
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完善四川省护士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 380号 )同时废止 。
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