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领导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社会主义医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在实行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围绕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医院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使用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院长提出的医院管理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和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院长入选也可以民主选举院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五、讨论并决定对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工,以及违法乱纪职工的辞退、解雇、开除等处分。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院长提出建议。意见不能统一时,由医院党委协调,仍不能统一时,可先按院长的决定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力的本院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划定的小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
职工代表的名额,按全院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至十统筹分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医、护、工人、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医院及科室、班组的负责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可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定数量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按院内各系统组成代表小组,推选出正、副组长各一人。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所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经常征求本选举单位职工的意见,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汇报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受刑事、法律处罚或被辞退、解雇、开除公职(含开除留用)其代表资格同时废止。
凡因撤换或因调离本院而补选的职工代表,原选举单位应及时将名单报院工会委员会备案,并在下次代表大会上确认。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医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对医院工作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卫生技术人员、工人、管理人员和医院领导干部。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工人、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组成大会秘书组,由工会主席担任秘书长,负责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医院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医院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医院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医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针对医院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医院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护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生活福利管理”和“民主评议干部”四个专门小组,各组五至七人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其它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各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确认。
各专门小组不脱产,但其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经院长同意,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医院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医院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于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填写提案表,提案交院工会整理归类交院长阅办,重大提案要列入大会议题。提案办理情况,由院长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组织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小组开展工作;
七、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医院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经费列入行政事业费预算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