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素质临床医师是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助力健
康扶贫的关键,临床进修是其更新专业知识、学习新技术、
提高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素质和业
务技能,规范医师进修管理,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
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床医师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类别为临床和口腔、在医疗机构临床一线工作的医师,
不包括执业类别为中医、公共卫生的医师。
第三条 规范化进修原则上按照 “村到乡、乡到县、
县到市、市到省级及以上”组织实施。三级医疗机构临床医
师进修可跨区域进行。鼓励临床医师到国内知名或国外医疗
机构进修。支持到建立对口支援、医联体合作关系的医疗机
构进修。
第四条 原则上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临
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基地(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可承担乡
村医生的进修工作),各进修基地原则上每年 3 月、9 月统一
安排进修入学。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的科室、专业(技术)
和时间由进修派出机构和进修基地根据派出机构的学科建
设规划和进修医师的需求共同确定。
第五条 将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纳入卫生专业职务资
格管理。临床医师在晋升副高和正高级职称前,均应参加规
范化进修并考核合格,并取得聘任周期内规范化进修结业证
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临床医师规范
化进修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临床医师进修基地的审核确定
和进修工作的计划组织、日常监管、考核评价、政策保障等,
并接受上级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四川省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管理办公室日常
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
临床医师进修管理相关制度、对全省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进
行统筹管理、规范全省进修结业证书管理等工作。为省内医
疗机构跨省、赴国外进修提供协调服务。
第八条 各进修基地应成立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管理
办公室,负责本基地医师进修的计划公布、审核招录、进修
安排、教学组织、日常监管、结业考核、证书发放和信息报
送等工作。
第九条 二级甲等及以上的中央在川、省、市、县级综
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等可作为下级同类机构的进
修基地。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全科医师转
岗、骨干医师培训基地可优先确定为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基
地。鼓励专科医院医师到综合医院进修。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进修基地均应成立
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管理专家组。省级专家组负责研究制定
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考核指导标准,各进修基地专家组结合
医院学科实际,制定各业务科室考核标准。各专家组按层级
负责本区域进修师资的培养培训、进修管理的调研督导和进
修工作的质量控制等。
第三章 进修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临床医师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
高职称前,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到国内外知名
医疗机构全脱产进修 3 个月以上(到国外进修专项技术可 1
个月以上),其余医疗机构的,至少须全脱产进修 6 个月(单
一专项技术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一次全脱产连续进
修时间可缩短至 3 个月,但聘任期内全脱产进修时间须达到
6 个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师须至少有一次全科医
学进修合格经历。
第十二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临
床医师自 2018 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
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临床医师自 2019 年起,在晋升副
高和正高级职称前,均应参加规范化进修并考核合格,取得
聘任期内规范化进修结业证书(同期取得住院医师、专科医
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转岗、骨干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
或在省外或国外医疗机构进修同等时间并取得进修结业证
书的,视为临床进修合格)。在 2018 年底前,临床医师已参
加省内外进修取得的其他进修结业(合格)证书有效。
第十三条 各进修基地每年底前公布次年进修医师招
录计划。进修派出机构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人员、设备
配备需要,科学、有序安排进修。供需双方自行对接协调后,
于每年 1 月底前落实具体进修人员、进修专业(技术)和进
修时间,并由进修基地将进修情况统计表(附件 1)报同级
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实行导师制,各进修基
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则上每名导师同期带教进修医
师不超过 3 人。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导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
称,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导师应具备高年资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导师应具备高年资中级职称(担任医疗组
长)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加强进修基地导师培训,带教导师
应师德好、技术优、具备相应教学能力,优先由住院医师、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转岗、骨干医师培训师资担
任。
第十五条 各进修基地负责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的过
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应按照分工开展好进修计
划编制、进修资格审查、录取报到、岗前教育、讲座讲课、
教学查房、病历讨论、日常带教、医德医风评价、进修任务
鉴定、考勤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进修基地通过日常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
方式对进修医师进行考核。
(一)日常考核。进修基地各科室应指定进修管理负责
人,从出勤、学习情况和职业德道、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入
手,严格进修医师入科考核、日常管理和阶段考评。进修医
师参加所在科室的考勤,在进修期间不享受婚育假、探亲假、
寒暑假,病(事)假3天以内由进修基地所在科室科主任批
准,3天以上须经进修基地规范化进修管理办公室批准;进
修一年缺勤超过 10 天(半年超过 5 天)者,取消进修资格,
不作进修鉴定。
(二)结业考核。进修基地规范化进修管理办公室负责
统一安排结业考核工作;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临床医师规范化
进修考核标准对进修医师进行结业考核,重点考核进修医师
的理论知识、临床思维和业务技能;带教导师对进修医师进
行实名制进修评价。进修基地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印
制(制式)的《四川省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结业证书》(见
附件 2),并于考核结束后两周内报同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办公室对同级进修基地进行动态
监管,重点对进修基地的规范化进修工作保障、日常管理、
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督查,并根据检查结
果和进修医师填报的《临床医师进修基地评价表》(附件 3)、
进修医师的投诉反馈意见等,对进修基地进修管理情况进行
通报。各级管理办公室还应对下级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支持
和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 各进修基地、进修管理办公室应使用四川省
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管理平台及时填报、发布相关信息,并
通过管理平台加强对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进修医师回派出机构后,应将所学新知识、
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工作,进修结束一年内至少启动开展一项
新业务新技术项目,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各进
修派出机构应为临床医师运用进修成果提供必需的设施设
备、人力和经费支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进修基地应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教学体
系、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保障进修工作有序、有效开
展。县级进修基地应加强全科医学科建设,加大基层全科医
师培养力度。
第二十一条 进修基地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临床
医师规范化进修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进修条件、进修实施流
程、教学组织安排、行政管理、住宿管理、进修费用和进修
待遇、结业考核要求、激励约束规定等,并给予带教导师适
当教学补助,保障进修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进修基地可适当收取进修成本费,鼓励进
修基地对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对口支援、医联体内的
进修医师免费培养。
第二十三条 进修派出机构将规范化进修工作经费纳
入单位年度预算。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期间,派出机构应确
保其岗位绩效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同类医师平均水平,并
按单位规定报销其食宿、交通等费用,落实其他相关福利待
遇。
第二十四条 将各级进修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工作经费
纳入同级卫生计生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由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